以下是:顆粒硝酸銨的產品參數
產品參數 產品價格 4500/噸 發貨期限 3天 供貨總量 100000噸 運費說明 電議 小起訂 1 質量等級 A 是否廠家 是 產品材質 化肥 產品品牌 農拓 產品規格 25/KG 發貨城市 廊坊 產品產地 廊坊 加工定制 是 產品型號 NT-25 可售賣地 全國 產品重量 25公斤 產品顏色 白色 質保時間 3年 外形尺寸 50*100 適用領域 農業工業 是否進口 否 質量認證 9001 產品功率 高 工作溫度 100 顆粒硝酸銨,農拓農業開發(蕪湖市分公司)為您提供顆粒硝酸銨產品案例,聯系人:呂經理,電話:【13001831125】、【13001831125】,發貨地:廊坊市工業園區。 安徽省,蕪湖市 2022年,蕪湖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4502.13億元。其中,產業增加值179.25億元,第二產業增加值2135.58億元,第三產業增加值2187.30億元,三次產業增加值比例為4.0:47.4:48.6。按常住人口計算,人均地區生產總值121630元。
我們精心制作的顆粒硝酸銨產品視頻已經準備就緒,讓您一睹產品的風采。無論您是初次接觸還是再次了解,視頻都將為您帶來全新的視角和體驗。以下是:顆粒硝酸銨的圖文介紹7.物質的分離、提純對于人類的生產、生活和科學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除去物質中雜質的方法,正確的是()A.碳酸氫鈉固體中含有少量碳酸鈉將固體充分加熱B.硫酸鋅溶液中混有少量硫酸銅加入過量鐵粉C.二氧化碳氣體中含有少量氯化氫通過足量飽和碳酸氫鈉溶液D.氯化鈉溶液中混有少量硫酸鈉加入適量氫氧化鋇溶液[考點]物質除雜或凈化的探究;二氧化碳的化學性質;鹽的化學性質.[專題]物質的分離和提純;物質的分離、除雜、提純與共存問題.[分析]根據原物質和雜質的性質選擇適當的除雜劑和分離方法,所謂除雜(提純),是指除去雜質,同時被提純物質不得改變.除雜質題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①加入的試劑只能與雜質反應,不能與原物質反應;②反應后不能引入新的雜質.[解答]解:A、碳酸氫鈉固體在加熱條件下生成碳酸鈉、水和二氧化碳,反而會把原物質除去,不符合除雜原則,故選項所采取的方法錯誤.B、過量鐵粉能與硫酸銅溶液反應生成硫酸亞鐵溶液和銅,能除去雜質但引入了新的雜質硫酸亞鐵,不符合除雜原則,故選項所采取的方法錯誤.C、氯化氫能與足量飽和碳酸氫鈉溶液反應生成氯化鈉、水和二氧化碳,能除去雜質且沒有引入新的雜質,符合除雜原則,故選項所采取的方法正確.D、硫酸鈉能與適量氫氧化鋇溶液反應生成硫酸鋇沉淀和氫氧化鈉,能除去雜質但引入了新的雜質氫氧化鈉,不符合除雜原則,故選項所采取的方法錯誤.故選:C.[點評]物質的分離與除雜是中考的重點,也是難點,解決除雜問題時,抓住除雜質的必需條件(加入的試劑只與雜質反應,反應后不能引入新的雜質)是正確解題的關鍵.安徽蕪湖農拓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是專業經營 硝銨,硝酸銨,多孔硝酸銨,結晶硝酸銨,多孔粒狀硝酸銨,粒狀硝酸銨,顆粒硝酸銨,晶體硝酸銨產品的銷售,服務支持為一體的公司,我們和國際國內眾多生產廠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負責在中國市場的 硝銨,硝酸銨,多孔硝酸銨,結晶硝酸銨,多孔粒狀硝酸銨,粒狀硝酸銨,顆粒硝酸銨,晶體硝酸銨銷售和推廣,為客戶提供完整的工藝解決方案。我們為廠家及經銷伙伴在縮短供應鏈,降低成本,提高產品品質,服務方面一共保障。
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近三十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打開網易資訊查看更多圖片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律規定 一、概念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的行為。 二、法條 我國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款的規定處罰。 三、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三款。 款是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里所說的“非法”,既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也包括違反 有關部門發布的規章、通告等規范性文件。“制造”,是指以各種方法生產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包括變造、裝配;“買賣”,是指行為人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運輸”,是指通過各種交通工具移送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郵寄”,是指通過郵局、快遞等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為;“儲存”,包括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也包括自己儲存的情況。應當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運輸”與“郵寄”的主要區別是運輸的方式不同,一個通過交通工具,另一個通過郵政、快遞系統,“運輸”一般較“郵寄”的數量要多。 本款規定的“槍支”,根據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以及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還有各種民用的狩獵用槍等。“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使用的子彈、火藥等。“爆炸物”,是指具有 性并對人體造成殺傷的物品,如手 、 以及 、 筒、地雷等。根據本款規定, 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1月16日, 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該解釋進行了修改,在執法中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執行。 本條規定了單位犯罪,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款的規定處罰,即: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相關規定 (一)公安部關于對彩彈槍按照槍支進行管理的通知 (公治[2002]82號200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彩彈槍射擊運動,是一項利用彩彈槍進行對抗射擊的娛樂活動。目前彩彈槍正逐步向小口徑化方向發展,所發射的彩彈也由軟質向硬質轉化,且初速越來越快,威力越來越大,近距離射擊可對人體構成傷害。為加強對彩彈槍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彩彈槍的結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槍支定義規定的要件,且其發射彩彈時槍口動能平均值達到93焦耳,已超過 軍用標準規定的對人體致傷動能的標準(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彩彈槍進行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段時間以來,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和生產事故多有發生,危及生產和公共,給 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對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危害。針對目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急需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硝酸銨、氯酸鉀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銨是制造民用 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種農用化肥,極易被私自炒成 ,嚴重危害公共。氯酸鉀被煙花爆竹生產者違規添入煙火劑生產煙花爆竹,經常引發重大爆炸事故。為了從源頭上杜絕用硝酸銨私炒 的違法行為,防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對硝酸銨、氯酸鉀嚴控嚴管。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硝酸銨、氯酸鉀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銷售、購買和使用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將硝酸銨作為化肥銷售。禁止使用氯酸鉀配置煙火劑生產煙花爆竹。同時,暫停進口硝酸銨、氯酸鉀。 鑒于某些農作物對硝態氮肥的需要,允許將硝酸銨作改性處理(制成復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還原后作為化肥銷售、使用。改性處理后的硝態氮肥,要符合有關部門制定的新的產品標準。經貿部門要抓緊組織有關化肥生產企業落實農用硝酸銨的改性工作,將農用硝酸銨改性納入技改范圍,并給予必要的國債貼息支持。各級經貿、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從嚴清理硝酸銨、氯酸鉀生產廠(點)。生產硝酸銨化肥的生產廠(點)在沒有落實農用硝酸銨改性措施前,一律暫停生產。不再批準設立新的硝酸銨化肥生產廠(點)。對生產、經營企業目前庫存的硝酸銨化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經貿、供銷、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摸底,統一有償轉讓給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今后,硝酸銨只允許銷售給民爆器材定點生產企業和制藥、制冷劑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氯酸鉀只允許銷售給制藥、印染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嚴禁將硝酸銨、氯酸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個人和其他單位。購買硝酸銨、氯酸鉀必須經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批準(民用 定點生產企業仍可實行購銷合同鑒證做法),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硝酸銨、氯酸鉀的生產、經營企業出售硝酸銨、氯酸鉀,必須收驗《爆炸物品購買證》或者經過鑒證的購銷合同,嚴格按照購買證或者經過鑒證的購銷合同上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對無證或者無合同銷售、購買硝酸銨、氯酸鉀的,或者將硝酸銨、氯酸鉀銷售給個人的,由公安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收涉案硝酸銨、氯酸鉀,并依法給予其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執行 編碼打號制度 對 實行編碼打號,是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和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手段。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公安部、國防科工委確定的 編碼規則及技術要求,對 逐枚編碼打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沒有編碼打號的 不得出廠。對庫存的未編碼打號 ,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得銷售、使用。有條件補號的可以補號后銷售、使用;沒有條件補號的,要有組織地予以銷毀。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要進一步督促生產企業抓緊完成 編碼打號的試生產,完善編碼打號工序的質量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刻痕深度編碼打號,確保 編碼打號清晰,易于識讀登記。所有 生產企業為實行 編碼打號對生產線進行的改造,必須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過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對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未編碼打號的 的,由公安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收無號 并依法給予其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行民爆器材的銷售、購買、使用流向監控制度 民用 、 等民爆器材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并實行 、 等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使用登記制度,將民用 、硝酸銨、氯酸鉀和 等民爆器材的生產、銷售、使用(包括發放、領用、清退等各環節)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登記資料應當長期留存備查,并創造條件將登記資料輸入計算機系統,由民爆器材生產流通主管部門、民爆器材使用管理部門和公安實施聯網監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資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達到規定標準,以及時發揮其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關重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 經貿委、國防科工委、 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本地區、本系統以及相關從業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標準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有關技術標準,要立即組織修訂。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執行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扎實工作,確保民用爆炸物品。各地區、各部門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三) 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發出《對執行<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對于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經依照我院于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據《通知》精神再審改判等問題。為準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解釋》公布后,人民法院經審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訴,經審查認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并依照《通知》規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2003年1月15日 (四) 人民法院關于九七刑法實施后發生的非法買賣槍支案件, 審理時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參照1995年9月20日 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 、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請示的復函 (2003年7月29日[2003]刑立他字第8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監字第1號《關于九七刑法實施后發生的非法買賣槍支案件,審理時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參照1995年9月20日 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 、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審被告人侯磊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為發生在修訂后的《刑法》實施以后,而該案審理時《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尚未頒布,因此,依照我院法發〔1997〕3號《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該案應參照1995年9月20日 人民法院法發〔1995〕20號《關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 、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五) 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年11月3日〔2004〕高檢研發第18號)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于私自制造大口徑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武器應如何認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六)公安部關于涉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及性能鑒定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06]2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對弩的法律適用及性能鑒定問題的請示》(津公法指[2006]1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弩是一種具有一定殺傷能力的運動器材,但其結構和性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對槍支的定義,不屬于槍支范疇。因此,不能按照《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追究刑事責任,仍應按照《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的規定,對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弩的登記收繳,社會治安隱患。 二、對弩的鑒定工作,不能參照公安部《公安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進行。鑒于目前社會上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的弩均為制式產品,不存在非制式弩的情況,因此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 公安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七)公安部關于對以氣體等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的 認定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06]5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將以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 納入制式槍支管理的請示》(津公治[2006]38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并具有殺傷力的“ ”,具備制式 的本質特征,應認定為槍支,并按 進行管制處理。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持有、攜帶和走私此類槍支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不具有殺傷力但符合 認定規定的,應認定為 ;對非法制造、銷售此類 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八)公安部關于印發《 認定標準》的通知 (公通字[2008]8號)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 :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支:國內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經軍隊或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 (九)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5月10日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11月9日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 的 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 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 正) 為依法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 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 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 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 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發射藥、 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 三十枚以上或者 、 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 、發射藥、 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 三百枚以上或者 、 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 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 條 )、(二)、(三)、(六)、(七)項規定的 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 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 條規定的 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制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 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 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 款規定的 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 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百二十七條 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 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 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 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 的; (四)盜竊、搶奪 、發射藥、 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 三十枚以上或者 、 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 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二十七條 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 款規定的 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 的; (三)盜竊、搶奪手 的; (四)盜竊、搶奪 ,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 款規定的 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百二十八條 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 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 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 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 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 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二十八條 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 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 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 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 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 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 款規定的 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 的; (二)攜帶 的; (三)攜帶 、發射藥、 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 二十枚以上或者 、 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 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 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 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八條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規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 刑法 百二十八條 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 百二十八條 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九條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 條規定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有前款情形,數量雖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也可以不認定為刑法 百二十五條 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在公共場所、居民區等人員集中區域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三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數量達到本解釋規定標準的,不適用前兩款量刑的規定。 第十條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其他彈藥、爆炸物品等行為,參照本解釋有關條文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十)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0]67號) 為規范對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確保鑒定合法、準確、公正,特制定本規定。 一、鑒定范圍。公安在涉槍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涉案槍支、彈藥性能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按照 標準或公安部、軍隊下達的戰術技術指標要求,經 有關部門或軍隊批準定型,由合法企業生產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國外制造和歷史遺留的各類舊雜式槍支、彈藥。 本規定所稱非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定型或不符合 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制、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研制工作中的中間產品。 二、鑒定。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公安負責,當事人或者辦案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復檢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現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 三、鑒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后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復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四、鑒定程序。對槍支彈藥的鑒定需經過鑒定、復核兩個步驟,并應當由不同的人員分別進行。復核人應當按照鑒定操作流程的全過程進行復核,防止發生錯誤鑒定。鑒定完成后,應當制作《槍支、彈藥鑒定書》。《槍支、彈藥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簡明,同時應當標明鑒定人、復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簽名,加蓋鑒定單位印章。《槍支、彈藥鑒定書》應附檢材、樣本照片等附件。 五、鑒定時限。一般的鑒定和復檢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 (十一)公安部關于 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11〕1號)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 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 與制式槍支的比例問題 公安部《 認定標準》 條第三項規定的“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長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與一倍均不包含本數。 二、關于 仿制式槍支年代問題 鑒于轉輪手槍等一些手動、半自動槍械均屬于 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問世的產品。因此,制式槍支的概念不能以 次世界大戰來劃定,仍應當按照《 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繩槍、燧發槍等古代前裝槍不屬于制式槍支的范疇。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十二)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危害。為依法嚴懲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現就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煙火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應當依照刑法 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罪的,應當依照刑法 百四十條、 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訴標準,分別按照《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 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 及其制品和 、 等點火、 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條 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 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 。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支。需要運輸槍支的,必須向公安如實申報運輸槍支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支運輸許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 沒有槍支運輸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承運,并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 公安對沒有槍支運輸許可或者沒有按照槍支運輸許可的規定運輸槍支的,應當扣留運輸的槍支。 第三十一條運輸槍支必須依照規定使用可靠的封閉式運輸設備,由專人押運;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須報告當地公安。 運輸槍支、彈藥必須依照規定分開運輸。 第三十二條嚴禁郵寄槍支,或者在郵寄的物品中夾帶槍支。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支制造許可、槍支配售許可: (一)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私自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非法運輸、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運輸槍支未使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支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十五)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2018年1月25日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 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釋〔2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用鉛、鉛合金或者其他金屬加工的 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 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 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復。 (十六)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 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郵政局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1〕35號 二、正確認定犯罪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搶劫、持有、私藏、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并利用該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安徽蕪湖硝酸銨(NH4NO3)是無色無臭的透明結晶或呈白色的結晶,易溶于水,易吸濕結塊。是銨鹽受熱易分解,遇堿分解。是氧化劑,用于化肥和化工原料。 主要特性: ①易溶于水,溶水時吸熱、易吸濕和結塊,產品一般制成 安徽蕪湖硝酸銨 顆粒狀。硝酸銨有5種晶型:其代號分別為 α(四面晶系)、β(斜方晶系)、γ(斜方晶系)、δ(四方晶系)、ε(正方晶系)。每種晶型僅在一定溫度范圍內穩定,晶型轉變時伴有熱效應和體積變化。特別是當環境溫度在32.1°C上下變動時,顆粒安徽蕪湖硝酸銨會自身碎裂成粉狀而引起結塊。有幾種防結塊方法。例如:可在硝酸銨中加入約1%的硫酸銨與磷酸氫二銨混合物;在歐洲一些 還用硝酸鎂作為安徽蕪湖硝酸銨的防結塊劑。 ②易發生熱分解,溫度不同,分解產物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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